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华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价款87459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金86995.5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本金351945元自2018年2月1日起,本金89311元自2018年3月1日起,本金6034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本金160400元自2018年8月1日起,本金125600元自2018年9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85元,由银润公司负担2207元,华旺公司负担10978元,此款银润公司已交纳,华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银润公司10978元。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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