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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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信用卡贷款本金53803.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违约之日起算至全部还清为止,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即7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