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博达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博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360元,由被告常州博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