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市互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互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079673.86元及违约金611951.08元,合计4691624.9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3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费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6-19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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