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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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常州名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名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5000元、利息人民币2569.29元(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以及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7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077元,由被告常州名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