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六方碳化硅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支行 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3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民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支行,住***。 负责人:赵振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亚辉,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山市六方碳化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支行,原审被告唐山市六方碳化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6-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