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超力电器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
南京索伯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索伯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5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09697.62元,合计20659697.62元,并对本金1995万元和期内结欠利息349856.95元,按照年利率6.2205%,给付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江苏超力电器有限公司、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南京索伯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98元,由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江苏超力电器有限公司、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