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丰县弘丰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购房款6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从2011年1月21日到2011年7月31日,以10万为本金计算;从2011年2月21日到2011年7月31日,以10万为本金计算;从2011年3月21日到2011年7月31日,以10万为本金计算;从2011年4月21日到2011年7月31日,以10万为本金计算;从2011年5月21日到2011年7月31日,以10万为本金计算;从2011年6月21日到2011年7月31日,以10万为本金计算;从2011年8月1日到2012年5月31日,以60万为本金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197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