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丰县弘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购房款6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从2011年1月21日到2011年7月31日,以10万为本金计算;从2011年2月21日到2011年7月31日,以10万为本金计算;从2011年3月21日到2011年7月31日,以10万为本金计算;从2011年4月21日到2011年7月31日,以10万为本金计算;从2011年5月21日到2011年7月31日,以10万为本金计算;从2011年6月21日到2011年7月31日,以10万为本金计算;从2011年8月1日到2012年5月31日,以60万为本金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197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