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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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修理费等损失共计19454.5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2664元,由被告***负担1406元,由原告***负担1258元。 以上款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19454.57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40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户名:万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万安县支行,账号:36×××23-000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