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鑫贞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行者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行者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鑫贞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5980元;

二、被告山东行者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济南鑫贞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159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鑫贞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取计1311.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1.5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23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9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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