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鲁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河北速恒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26民初460号

原告:济南鲁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国,1974年6月10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辉,山东金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速恒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慧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师文喜,男,****年*月**日生,汉族,职工,住***。

被告:梁慧芳,女,****年*月*日生,汉族,河北速恒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

原告济南鲁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速恒物流有限公司、师文喜、梁慧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鲁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速恒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师文喜、被告梁慧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鲁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1给付工程款和损失计736125.7元及利息。二、判决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

三、判决被告2、被告3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河北速恒物流园区二期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地点在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示范区,工程范围包括物流园大门、门市房、园区冷库、二期电商平台,承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2017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500000元,被告l和被告2给原告书写了收到条。后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被叫停,导致施工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就己完成工程及因被告原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结算,并在建设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确认。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及损失,也没有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被告1是一人公司,被告3是被告1法人代表,应依法承担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提起以上诉讼请求,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济南鲁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施工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河北速恒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河北速恒物流园区二期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地点在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示范区,工程范围包括物流园大门、门市房、园区冷库、二期电商平台,承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同时约定了工程款结算、付款方式等。

证据二:收条一张、转账记录;证明在2017年12月30日,被告河北速恒物流公司和被告师文喜给原告出具了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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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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