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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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古清美泉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温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古清美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里坤县金弘养殖专业合作社温宿县分社退还购羊款401240元。 二、驳回原告巴里坤县金弘养殖专业合作社温宿县分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新疆古清美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减半收取受理费8194元,由原告巴里坤县金弘养殖专业合作社温宿县分社负担2622元,由被告新疆古清美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572元;反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0821元,由反诉原告新疆古清美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