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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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8民初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项,维持判项的内容为:一、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18年5月30日前欠付的利息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5月31日起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8%计算至2018年6月8日);二、***、***、***、***对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8民初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8民初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撤销判项的内容为:驳回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出质的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8民初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还本付息的义务,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折价抵偿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8民初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494元,共计186,474元,由吉安市依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00元,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