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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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 |
类型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辽0202民初191号 立案时间 2020-1-3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当事人及到庭情况 原告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满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发,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推荐。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法定事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2399.74元及至借款最终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3月12日欠息合计21382.13元),暂合计343781.8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名称 平银大连个信贷字2017第RLX号 借款人 *** 签订时间 2017/6/3 贷款金额 50万元 贷款期限 36个月 贷款利率(月) 1.53% 利率调整方式 固定 罚息利率 合同利率上浮50% 还款方式 等额还款 实际发放贷款金额 50万元 实际贷款期限 2017/7/3至2020/7/3 借款人逾期还款日期 2018年11月3日 欠付本金(截止日期) 319026.89元(2020/4/13) 起诉后还款情况 部分还款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20年4月13日的本金319026.89元、利息50730.61元、罚息51087.53元、复利18181.37元; 二、被告***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 上列一至二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