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
类型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辽0202民初191号

立案时间

2020-1-3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当事人及到庭情况

原告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满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发,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推荐。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法定事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2399.74元及至借款最终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3月12日欠息合计21382.13元),暂合计343781.8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名称

平银大连个信贷字2017第RLX号

借款人

***

签订时间

2017/6/3

贷款金额

50万元

贷款期限

36个月

贷款利率(月)

1.53%

利率调整方式

固定

罚息利率

合同利率上浮50%

还款方式

等额还款

实际发放贷款金额

50万元

实际贷款期限

2017/7/3至2020/7/3

借款人逾期还款日期

2018年11月3日

欠付本金(截止日期)

319026.89元(2020/4/13)

起诉后还款情况

部分还款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20年4月13日的本金319026.89元、利息50730.61元、罚息51087.53元、复利18181.37元;

二、被告***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所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

上列一至二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960元(含受理费6460元、保全费224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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