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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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至2019年12月26日止的借款本金377,989.55元,利息10,154.81元,罚息207.82元,共计388,352.1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时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有权就抵押物被告***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北十条与台北大街交汇处台北花园小区9号楼3单元705号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5元,保全费2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