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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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10673.053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1493871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7日起的逾期违约金(以10673.0531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就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还款向被告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9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2922元,由被告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收款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账号:13×××59),并将缴费票据交至本院。逾期未缴亦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