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龙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科曼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龙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3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0元、财产保全费2600元,合计10140元,由原告江苏科曼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由被告常州龙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