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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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11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11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11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3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