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安海川建筑钢构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5)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吉安海川建筑钢构有限公司理赔款55999.45元; 二、驳回原告吉安海川建筑钢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