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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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3441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