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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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 沈阳锦联左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锦联生态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6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工程款104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8元,由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