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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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沈阳鑫速达运输有限公司号牌号码辽A×××××凯马牌货车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管理费6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沈阳鑫速达运输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号牌号码辽A×××××凯马牌货车保险费1665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沈阳鑫速达运输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号牌号码辽A×××××凯马牌货车车船税243.84元; 四、驳回原告沈阳鑫速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沈阳鑫速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2元,由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