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博丰物流有限公司 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博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利息501096.09元(截至2019年11月14日数据)以及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本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博丰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7元,减半收取计4298.50元,由青岛博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