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赛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紫硕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塞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编号:SDWYS20171022-001)及《购销合同》(编号:SDWYS20171023-001)所涉货款1110000元; 二、被告石家庄塞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被告石家庄塞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 四、被告石家庄塞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万元; 五、驳回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石家庄塞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0元,由被告石家庄塞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875元,由原告山东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塞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