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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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鼎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0000元及截止2019年9月21日利息181620.23元,以及2019年9月22日以后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9.642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石家庄鼎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6.2元,减半收取计505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