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平银石家庄分行个信贷字2017第RL20170613003314号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剩余本金34832.48元及及截止至2019年3月23日的拖欠利息3138.08元、拖欠复利151.41元,自2019年3月24日起之后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9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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