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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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35680元、拖车施救费600元,共计3628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负担18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