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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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张家口市第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50730.4元,扣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实际赔偿原告***40730.4元。 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共计29253.3元。 三、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垫付的检查费、交通费共计154元。 四、原告***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后,返还被告***垫付的住院押金800元。 五、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7.81元,减半收取计1283.91元,保全费120元,原告***负担384.11元,被告***负担10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