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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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赞皇县鼎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赞皇县鼎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150650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赞皇县鼎顺运输有限公司垫付路产损失8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