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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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石家庄承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9,429.05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8,744.44元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石家庄承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负担538元,被告***负担350元。第一次鉴定产生鉴定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第二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支付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