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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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异1号

案外人:延川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峰。

委托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1695-3。

负责人:陈宗强,行长。

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602446-0。

法定代表人:李成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鸿宝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万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成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高赛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李成文、高赛春、鸿宝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外人延川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述称:

1、请求确认申请人对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3×××33)中的2331300元(大写:贰佰叁拾叁万壹仟壹佰元整)享有所有权;2、请求依法对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3×××33)中属于申请人的2331300元(大写:贰佰叁拾叁万壹仟壹佰元整)解除冻结并返还申请人。申请人是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被申请人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是申请人延川县备品备件变压器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申请人与机电公司的货物交易总额共计为3338940元,2018年2月6日申请人付了100万元的货款,还有2333840元货款未付。因申请人在购货期间替机电公司垫付了部分卸车费用,因此扣除7640元申请人共计应付机电公司的货款为2331300元。2018年10月18日,申请人打算将上述应付货款转账给机电公司,但申请人的财务人员在汇款时误将2331300元货款转至了机电公司的账户(账号:33×××33,后申请人得知机电公司的上述账户因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温州乐清支行(后变更乐清宝瑞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已经被贵院依法冻结,故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9年11月1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浙0382民初298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案件诉讼过程中,(2017)浙0382执675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乐清宝瑞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7)浙0382执6756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针对涉案标的物的执行程序已终结,故本案的执行异议之诉己无诉讼之意义和必要,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现了解,涉案的机电公司的账户(账号:33×××33)2331300元又因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执行申请,被贵院查扣申请人认为,虽然货币具有混同性,但是相关的转账记录以及成交通知单、付款材料等书面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说明该笔款项属于申请人所有且与被申请人机电公司无关。因此,申请人依法提出执行复议,望贵院判如所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倪亚蓓

审 判 员  胡金莲

人民陪审员  孙 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阮晶晶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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