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星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强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泰州海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盐城强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80元,由原告盐城强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