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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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401354.1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银行利息(自2019年12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11元,减半收取13005.5元,由原告***负担155.5元,被告盐城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