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盐城鑫海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250181.2元、逾期利息13774.02元、罚息1126.18元,合计265081.4元(暂算至2020年3月31日),以及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盐城市阳光星辰花园11幢505室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2644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7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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