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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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824.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为188856.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214971.1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9元,减半收取2284.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