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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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秦皇岛吉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秦皇岛吉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城市刘台子乡晓东纸箱翻新厂货款362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627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秦皇岛吉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