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180.92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2日的利息3531.94元、复利145.12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49180.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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