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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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徐州欧杰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州欧杰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2050元及利息(以11294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以910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时止); 二、驳回徐州欧杰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