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
沂源县辉潢藤业有限公司
淄博市沂源县财富金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市沂源县财富金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

二、被告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市沂源县财富金桥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沂源县辉潢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沂源县联创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县辉潢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5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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