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信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高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凯福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凯福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变更青岛凯福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青岛高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淄博信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高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二、被告青岛凯福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涤除***作为青岛高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被告淄博信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高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高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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