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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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2964.2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以17054.2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5910.0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600元;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62,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