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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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5196955.63元,并支付违约金5633032.96元(计算至2018年6月29日),还应支付自2018年6月30日至款项付清时的违约金(以15196955.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若被告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有权以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泗国用(2011)第1135号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泗县经济开发区府东路西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以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房地权证皖泗字第**、字第××号房产(均坐落于泗县经济开发区府东路西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62元,由被告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由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担7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安徽万兴实业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