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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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嘉湖分公司 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 嘉兴和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51480.49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负担346元(已预交),由被告和勤公司、嘉湖分公司负担544元(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账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62×××69,逾期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