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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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清远汇诚价格鉴证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 二、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给***;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1.9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41.9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9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41.9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