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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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涵彦盛科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484567.46元及利息损失(以484567.4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北京海涵彦盛科贸有限公司及***各负担14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