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律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律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XXX层XXX室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律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的租金(按每月人民币10104元计算);

三、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律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01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0.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2-15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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