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26325元(150000元*5.85%/12个月*自2016年1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计36个月);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13.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