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公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5民初25308号 原告:上海公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炯,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圣婴,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岚(系被告***之妻),住***。 原告上海公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公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圣婴、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公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0,0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2年7月1日起与浦东新区东建路228弄东方龙苑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XXX弄XXX号1102,1102A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因被告欠交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10,020元,原告向被告发出缴款通知单催缴,但被告至今未予交纳。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诉请。 ***辩称,被告认可其未支付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对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公式都认可,但被告并非恶意拖欠服务费,主要原因如下:原告未完全履行其职责,小区内的垃圾无人打扫、路灯坏了无人维修、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7号楼的架空层存在杂物堆放的情况、小区池塘维护不到位;顶楼有裂缝,被告报修后,原告动用了维修基金进行修理,但修好后未让被告确认是否维修好;系争房屋外墙渗水导致内墙损坏,被告曾就此问题报修,但原告没有进行维修;2019年夏天11楼楼上大平台的石膏线掉落时砸坏了系争房屋的电动窗帘,被告联系原告后,原告对此无任何表示,没多久石膏线又掉下来一次,原告也只是把石膏搬走,并无表示关心的行为。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公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0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