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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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3880元给原告清远市鸿冠运输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清远市鸿冠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80元,由原告清远市鸿冠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9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