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含分期手续费)73676.72元及相应利息、还款违约金(计至2019年02月10日的利息为625.87元、还款违约金为2193.62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支付律师费3442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就被告***提供抵押的粤R×××**车辆,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